煙臺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煙環罰〔2022〕10號 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6661974021C 地址:山東省煙臺市棲霞市桃村工業園北京路南 法定代表人:陳偉超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根據煙臺市環境監控中心《環境監控信息》(2022-155、156、157)提供的重點排污單位日均值超標情況報告,2022年5月31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山東省煙臺市棲霞市桃村工業園北京路南的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2022年5月26日至28日1-2號窯爐脫硫塔直排口在線數據超標問題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5月26日SO2、5月27日NOx、SO2、顆粒物、5月28日NOx、SO2日均值超過《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3-2018)表2中玻璃類NOx 100mg/m3、SO2 50mg/m3、顆粒物10mg/m3排放限值。 以上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主要證據為證: 1、2022年5月31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影像資料1份,證明你公司檢查時現場生產情況; 2、2022年5月31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進一步證明你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事實; 3、2022年6月1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煙環責〔2022〕10號)1份,證明執法機關已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對你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4、2022年7月1日煙臺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制作的《污染源非現場檢查記錄表》,證明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執法的方式,利用自動監控平臺對你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5、2022年5月31日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你公司名稱、地址、經營范圍及授權委托人代表你公司接受調查詢問等資格; 6、2022年5月31日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副本》(節選),證明你公司NOx、SO2、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執行標準及有組織排放許可限值; 7、2022年7月13日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廢氣在線監測設備《產品合格證》3份,證明你公司購置的廢氣在線監測設備出廠合格性; 8、2022年7月13日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比對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JQJBD2021-713)、《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JQJ2021-713)各1份,證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煙氣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檢測合格; 9、2022年7月13日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設備檢修記錄表》一份,證明你公司廢氣在線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情況; 10、2022年8月18日、8月22日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減免行政處罰的陳述和申辯報告》、補充報告及《關于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評估意見書》,證明你公司提交陳述申辯的情況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鑒定時間為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30日); 11、2022年5月27、30日煙臺市環境監控中心提供的《環境監控信息》(2022-155、156、157)各1份,證明你公司5月26日至28日1-2號窯爐脫硫塔直排口在線數據超標情況; 12、2022年7月20日煙臺市環境監控中心提供的《煙臺市環境監控中心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超標認定報告》和煙臺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1-2號窯爐脫硫塔直排口5月26日至28日數據各一份,證明你公司1-2號窯爐脫硫塔直排口5月26日至28日NOx、SO2、顆粒物及小時煙氣流量等數據及超標認定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煙環罰告〔2022〕8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8月22日向我局提交《關于減免行政處罰的陳述和申辯報告》及補充報告,主要提出以下意見:一是本次超標原因系設備檢修非人為故意,公司在檢修前已向棲霞分局報告,檢修后至提交報告前未再出現超標現象;二是公司已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于疫情期間企業運營舉步維艱,故申請在行政罰款方面給予酌情考慮。經我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認為:一是污染治理設施檢修前向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報告是企業的責任,不能作為超標排污的理由,此次檢修期間污染物超標雖非人為故意,但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檢修完成后沒有出現超標的現象是企業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且主動配合調查等相關修正因素我局在處罰裁量計算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因此該申辯理由不予采納;二是鑒于企業已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同時考慮到疫情對企業運營的影響,該申辯理由予以采納。依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第八條第五項,本著罰教結合,維系和諧營商環境的原則,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在裁量確定的金額基礎上依法從輕處罰20%。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貳拾叁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整。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登錄山東政務服務網-山東省非稅收入統繳平臺或至非稅收入代收銀行辦理繳款(撥打6920506獲取繳款碼)。你公司繳納罰款后,及時告知我局代開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煙臺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萊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戴蕾 蔡英霞 電話:6920506 地址:煙臺市萊山區新苑路5號 郵政編碼:264003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13日